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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17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我市日前印发《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五年工作规划》,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例被列入市第十六届人大立法项目安排。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次谋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工作。
2017年10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改革试点,坚持依法实施、稳妥推进、积极试点、实质突破,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近年来,我市强化工作部署,制定出台《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引领区建设实施方案》,统筹推进赔偿改革工作;制定出台案源筛选、现场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修复监督、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7个办法,规范全周期操作流程;细化操作指导,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南及工作规程,增强制度可操作性,构建起南通市“1+7+2”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同时,我市积极推进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创新实施简易评估程序,建立损害赔偿专家库制度,对事实清楚、损害程度小的案件,行政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嵌入执法流程,着力破解“评估、磋商”两大难题,办理全国首例惩罚性赔偿磋商案件,1起案件成功入选全国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件。据统计,全市累计办理损害赔偿案件800余件,办案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此外,我市将损害赔偿与长江生态保护修复、突出环境问题化解等有机结合,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现代化赔偿修复体系。拓展修复方式,在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者“自行修复”或“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的同时,积极探索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等新类型修复方式,组织办理全省首例集体劳务代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全市赔偿案件赔偿金到账率高达99%,修复案件修复完成率高达100%,真正实现“应赔尽赔”的理念。
通讯员陈嘉伟 记者严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