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铜集团铅锌项目组原副组长李慕海受贿二审改判 减刑一年半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7-08-01 13:34:47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和讯网消息 8月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对江西铜业集团公司铅锌项目组原副组长(副处级)李慕海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慕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参与江铜集团整合天億公司的工作便利,非法收受天億公司代表王某1人民币1000047.45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慕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证实李慕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可据此对其从轻改判。二审判决,撤销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5)靖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慕海的量刑部分。上诉人李慕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受贿100万 促成天億公司收购案

经审理查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7年8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江铜集团为主体,整合省内铅锌资源,统筹开发铅锌产业。为此,江铜集团成立了铅锌项目组,负责整合省内几家较大的铅锌矿公司,拟收购江西天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億公司)部分股权。

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慕海被江铜集团任命为铅锌项目组副组长,参与江铜集团铅锌资源整合工作。2012年9月3日,江铜集团代表李慕海等三人与天億公司代表王某1(另案处理)签订了合作洽谈备忘录,双方达成共同委托中介机构重新编制江西省贵溪市银珠山银矿详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共同委托中介机构重新对探矿权与资产进行评估等意见。2012年9月4日,江铜集团成立整合天億公司联合谈判小组,负责与天億公司进行谈判,李慕海是谈判小组成员之一。天億公司代表王某1在与江铜集团谈判小组谈判过程中提出直接采用其单方委托的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作出的江西省贵溪市冷水坑矿田银珠山矿区铅锌银矿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议。

期间,王某1多次找到李慕海,请求关照,并承诺收购后送100万元好处费。2012年11月29日,江铜集团组织相关专家对王某1提供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评审,认为该报告中未包含外部供水、供电、环保、安全费、地下矿山六大系的相关投资,建设投资,整体造价偏低,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谈判小组及李慕海没有按照双方达成的意见共同委托评估公司重新进行评估,而是将王某1提供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江铜集团。2012年12月17日江铜集团研究收购天億公司时,亦采用了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年12月28日,江铜集团与天億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2013年4月7日,江铜集团收购了天億公司65%的股权。

2014年1月的一天,王某1在江铜集团材料设备公司办公楼前,送给了李慕海一张户名为王某2、帐号为62×××64,内有1000047.45元的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卡。同时将密码一同告知了李慕海。之后,李慕海自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6月11日期间,分51次从该银行卡支取了1000600元(含利息),用于家中购房、还贷、理财,个人消费。案发后,李慕海退清了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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