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多家公司收证监会罚单 这些投资者可以维权索赔
来源:财富动力网 发布时间:2017-08-02 08:36:18

2017年7月以来,证监会又陆续对多家A股上市公司开出了行政罚单,这些公司因为信披违法,被处以数十万元不等的罚款。不过这样的违法成本,相对公司披露的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可谓“小巫见大巫”。维权律师表示,受损的投资者应该千万起诉索赔维护自身利益。

中水渔业(000798,股吧)半年报披露信披违法

2017年7月3日晚,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中水渔业,000798)公告,公司当日收到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认为,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信披违法,拟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对吴湘峰、宗文峰、邓荣成、张光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十五万元。2016年6月2日,中水渔业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1601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15年8月28日,中水渔业披露公司公布2015年度半年度报告。2016年3月29日,中水渔业公布关于责令整改措施决定的整改公告。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5年8月28日到2016年3月29日之间买入该股票,并且在2016年3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委托代理。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华泽钴镍(000693,股吧)被多项信披违规被罚

2017年7月7日晚,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泽钴镍,代码:000693)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监会认为,一、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上半年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3 年年报日为2014年4月25日)二、华泽钴镍将无效票据入账,2013 年年报、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华泽钴镍 2015 年为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星王集团与陕西华泽签订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合同及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四、华泽钴镍 2015 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为王 涛向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角洲基金) 借款 3500 万元提供担保的情况。五、华泽钴镍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 同向张鹏程借款事项。

2015年11月24日,华泽钴镍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101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4年4月25日到2015年11月23日间买入该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委托代理。

太化股份(600281,股吧)被证监会处罚

2017年7月1日晚,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化股份,代码:60028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太化股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太化股份 2014 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2014 年年报日为2015年4月28日)二、太化股份 2014 年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6月17日晚,太化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6年10月11日晚,太化股份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调查的内容即为 2014 年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

2016年1月28日,太化股份发布公告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评价函(2016)48号通知中有涉及公司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虚拟经济贸易收入的专题报告》反映,太化股份公司出于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目的,通过虚拟贸易虚增收入达11.47亿元,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其审计事务所致同会计事务所(特除普通合伙)发表了待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对虚增业务收入、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行为予以披露,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尽快核实该事项及时披露。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间买入太化股份股票,并在2016年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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