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及《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规定基本实现了对通道业务“全链条”、表内外“全范围”的覆盖。
具体来说,资管新规主要针对各类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加以规范,银信业务的监管规定主要规范银行和信托之间的通道业务链条,大额风险暴露新规要求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等要穿透底层债务人授信,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则专门针对将“委托贷款”业务作为通道的做法加以规范。以此来看,银信合作、委托贷款等通道业务的主要形式,都已被纳入监管范畴。
监管如此严格,并对通道业务形成合围之势,也是形势所迫。一般来说,凡是能够让银行转换表内外资产的途径、平台都是通道业务,包括券商、保险、信托、PE、投行等各种现存或者将来会出现的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都可能成为“通道”。通道业务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能使银行腾出信贷规模,从而继续发放贷款或者保证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
近年来,随着投资者需求日益多元化,资产跨市场、跨品种配置的需求越来越多。在此形势下,商业银行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一些业务合作,由此产生的通道业务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此过程中,部分资管机构逐步将其演变成为影子银行产品的通道,商业银行资金借助各类通道追逐高收益资产,规避监管,加剧了资金空转,拉长了资金链条,助长了资金“脱实向虚”的势头,成为房地产行业、过剩产能领域、地方融资平台等的“救命稻草”,并绕过了监管部门对信贷投向的限制,恶化了银行信贷结构,加剧了金融体系风险。
正因如此,通道业务遭全面围堵,也属题中应有之义。监管部门在对通道业务形成合围的基础上,还需细化和强化监管措施,继续实施穿透式监管,适当提高通道费用,进一步压缩违规通道业务生存空间。通道业务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紧密相连,随着非标回归贷款以及非标转标,作为受托方的银行应摆脱对“通道”的依赖,继续发挥资金主渠道优势,加大同其他机构的投资合作。作为通道方的资产管理机构,则应发挥主动管理能力,壮大投研队伍,强化风控举措,发展主动管理型产品,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孟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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