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具备的特点是什么?
1、股东权具备综合性:公司法基础理论将股权分成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归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股利分配或收益分配请求权、新股上市优先选择申购权、剩下资产支配权、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则是公司事务管理参与权,一般为非财产性权利,如投票表决权、公司文档查阅权、举办临时性股东会请求权、对执行董事及高级员工监督权利等。从公司的实质上讲,公司只不过是为股东谋取权益的专用工具,因此自益权是目的性权利,而共益权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
2、股权是股东通过注资所生成的权利,出资人通过向公司注资,以丧失其注资资产使用权为成本代价,获得股份,变为公司股东;
3、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股东注资创立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公司,变成该法定代表人组员,因此获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种类的权利,包含财产权利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有别于传统式私法中单纯的物权法或债权,又有别于传统式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有法律法规资质之外型而具法律法规权利之本质,其本质特征为新型的私法权利,而这类权利是与法律关系主体的财产权利、人身权、知识专利权相并排的权利种类。
股东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表决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获得公司分红、因公司增值而获得的股份增值权,以及在公司清算后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优先认购权:股东在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时,有权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
提案权: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参与公司决策。
质询权:股东有权就公司的经营状况向经营者提出质询,包括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
诉权:股东在认为公司决议违法或经营者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提起诉讼。
退股权: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长期不分红、合并、分立等,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股东有权选择和监督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这些权利是股东在公司中的重要保障,确保其能够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公司运营并获得相应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