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采用权益法较为合适?
权益法是一种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常用的方法。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采用权益法较为合适。
当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通常适合采用权益法。例如,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中派有代表,能够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或者投资方能够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对其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会计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是什么?
会计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计量方式、投资收益处理、适用范围以及会计处理方式。
投资计量方式
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投资成本计价,不会因为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而调整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投资。
权益法: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根据持有期内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按照投资者享有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处理
成本法: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这种方法可以看作是收付实现制。
权益法:只要被投资单位年终有利润,不管是否分红,都按照投资者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种方法可以看作是权责发生制。
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于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企业或子公司(占股50%以上),以及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占股20%以下)。
权益法:适用于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到50%之间。
会计处理方式
成本法:在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不做会计处理。
权益法: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投资前的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