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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A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某天忽然收到一纸传票,发现成了借款130万元不还的被告。这是怎么回事?记者8日了解到,启东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借贷案件,通过抽丝剥茧,最终还了企业一个清白,帮A公司迅速摆脱了无端债务。
该案的原告张某诉称,被告A公司和被告王某于2017年6月共同向其借款130万元,长期未归还,要求二被告及担保人还本付息。A公司则辩称,公司与张某没有借贷往来,虽然张某所持借条中有公司盖章,但公司并不知情。A公司称,公司财务是王某亲属,公章系王某私自加盖。
A公司所说的属实吗?经查,张某与A公司就借贷事宜确实没有商量,而公章也确实由王某加盖。但王某的盖章行为是否能代表A公司呢?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持有公司印章具备代理权的表象。但是,通过公开资料即可查询到王某并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董监事,即便其持有公司公章,亦不足以表明其有权代理公司对外借款。且经查,张某经营过公司,应当比普通人更为了解公司的运行、资金流转和公章使用等情况,但张某在主张A公司向其大额借款的情况下,却从未与A公司就借款事宜进行接洽,明显与常理不符。此外,张某在出借款项时,也向他人询问过王某的情况,说明张某有时间调查了解A公司具体情况,更反映出张某知晓王某并非A公司负责人或者控制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张某直接汇款130万元到王某的个人账户而非A公司账户,且与A公司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说明案涉款项与A公司没有关联。综上,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请。
通讯员毛才华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