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义马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与一债权人联合伪造银行转账凭证1600万元,涉嫌虚假诉讼,逃避他人债务,遭多名受害者集体控告,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对其在原审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诉讼秩序,另行作出罚款决定书予以处罚。然而,在原审判决中被法院所拍卖的资产在撤销拍卖裁定后,如今却遭遇执行回转难的问题。
伪造银行转账凭证虚假诉讼
2013年,三门峡市义马市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祥瑞置业”)法人代表李某因开发建设“祥瑞花园”项目缺少资金,先后多次向任某等人借款,后由于祥瑞置业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因而引发诉讼。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严格审查起诉人提交的证据凭证的情况下,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祥瑞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任某即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任某将对祥瑞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义马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兴公司”),国兴公司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祥瑞公司开发的祥瑞花园全部楼盘,后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拍卖以600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国兴公司。而祥瑞花园的部分投资资金系李某向多人的借款,致使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遭到多位受害者的联合控告。
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原审中任某与祥瑞置业、李某发生的16笔借款共计5068万元,其中提交的两笔1600万元的银行转账回单系虚假证据,该笔借款构成虚假诉讼,遂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资产拍卖后执行回转难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任某与李某在原审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诉讼程序,对其另行作出罚款决定书予以处罚;并撤销(2015)三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和原审中的执行、拍卖裁定。
然而,在原审判决中被法院所拍卖的资产如今却遭遇执行回转难问题。据上述多位在虚假诉讼案中利益受损的债权人介绍,2019年3月6日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后,至今在原审中对祥瑞花园执行、拍卖的执行裁定并没有撤销,通过虚假诉讼拍卖所得的祥瑞花园房产依旧在国兴公司名下。
“我们多次要求撤销执行、拍卖裁定,却被告知已经执行过,需要进行回转。随后我们又多次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回转申请,立案庭表示需要执行局审查过后才可立案,但是执行局却说要看立案庭是否立案。”一位张姓受害债权人告诉记者,相关部门一直相互推诿,不予解决,如果想回转的话需要祥瑞公司与国兴公司法人写申请后才可回转。
至今,原审中法院查封、拍卖的祥瑞花园房产的执行裁定仍未撤销,还具有法律效益,依旧在国兴公司名下,而多位受害者表示目前并没有对祥瑞置业及法人代表李某的财产可供执行,一直面临执行回转难的问题。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第110条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