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率先实现全国省级层面立法,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制度在管理上的空白,其中针对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霸占专用座位等热点问题,明确规定公民个人的四个“不得”、一个“鼓励”。
“直面实践中的焦点、难点,形成公共交通治安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体系。”昨天,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副局长张锋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法治先行 筑牢防线
公共交通安全,关乎千家万户。
“我市现有公交车辆4000余辆,其中市区公共交通线路400余条,巡游出租车2000余辆,网约车4000余辆。轨道交通1、2号线正紧锣密鼓建设,维护公共交通平稳运行和车站场所安全稳定责任重大。”张锋说,我省公交、出租、综合客运枢纽总量居全国前列,已有6个设区市开通在营地铁线路26条,开通地铁的设区市数量全国第一。《条例》的出台是主动应对快速发展的公共交通的创新之举。“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场所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空间封闭、人员密集等特点,目前面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领域进行规制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为缺乏,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散见零星的规定,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管理需求。”
此次,由省公安厅牵头起草的《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施行,为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开展公共交通平安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共设六章五十条,明确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责任,包括政府组织领导职责,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检查职责,公共交通经营者职责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等。”张锋说,《条例》细化政府部门职责、强调经营者义务、规范乘客行为,突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比如从内部治安保卫防范设施和措施、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背景审查和身心状况监测、相关预案制定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督促公共交通经营者落实安全防范义务,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其中规定,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在公共交通工具、治安防范重要部位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应急报警等装置。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的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此外专门规定,要求公共交通经营者关注重要岗位人员的身心状况和行为习惯。”
四个“不得” 一个“鼓励”
乘客作为公共交通参与者,直接影响公共交通治安秩序。针对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霸占专用座位等热点问题,《条例》细化了各类禁止性行为,及时“亮剑”,明确规定公民个人的四个“不得”、一个“鼓励”:
不得携带、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
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
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划出法律红线,让乘客交通出行更安心、更放心。”张锋说,对于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的妨害安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偷窥、偷拍、性骚扰等,规范这些问题的条款零星散落在少量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科学、有效的规定,而《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公共交通治安问题亟须在省级层面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提炼创新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经验做法,弥补现有法规制度存在的空白,“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厘清责任 形成合力
针对责任不明确、部门协作不紧密等问题情况,《条例》对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公安机关是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工程建设、客流规模聚集、财政补贴等方面涉及相应职责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省公安厅配套制定了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保卫职责任务清单、省市县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分类管理标准和日常督导检查清单;在新一代警务综合平台增加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相关行政案件种类,明确了案由、制定了相关法律文书。
“我们将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强化公共交通经营单位督导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张锋表示,我市公安机关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为我市公共交通的平安有序保驾护航。
记者沈雪梅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