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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业主在自家阳台搭设花架养花,5楼的邻居认为其长期浇花滴水导致自家墙面、地板受损,要求8楼业主赔偿损失并拆除花架。记者昨天了解到,市中院对这起相邻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了5楼业主的诉讼请求。
周某住在某小区8楼。他酷爱养花,在房子的南、西、北3处阳台外都搭设了花架。2018年7月的一天,与周某同住一栋楼的刘某报警称,楼上周某家中浇花,水滴到了其位于5楼的家中。民警出警后,发现周某家的花盆没有盆托,确实存在滴水的情况,建议周某在花盆下安装盆托。刘某认为,周某长期浇花滴水导致其家中的墙面、地板受损,其向崇川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赔偿损失费4100元,并拆除所有花架。
法庭上,周某辩称,在刘某楼上的住户中,并非只有其一家养花浇水,刘某家中的墙面、地板受损与自己的浇花行为无关。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照片可看出,确实存在楼上住户不当浇花的行为。周某作为楼上的住户,在浇花时应当注意避免大量水滴落下对楼下住户造成影响。关于刘某主张周某长期浇花滴水导致其家中的墙面、地板受损,因两家之间相距3层,并非直接相邻的邻居,且高层房屋的上层众多邻居生活用水、自然雨水、建材自身质量等因素均可导致受损发生,而刘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家中的墙面、地板受损与浇花滴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张怡茜 古林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