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费标准哪个部门规定的
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当地政府的物价部门和房屋住建部门监督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公司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合同中约定。
拆迁安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
区内多层及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三级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
上述标准阁楼减半计收(补贴),涉及安置小区中的商品房、营业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与业主商定,区镇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