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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规定的通知》,明确将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精神障碍、肺动脉高压等9类22个病种(含治疗方式),以及3个儿童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保障,门诊费用可按相应住院待遇标准,由医保基金支付,以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合理降低住院率,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确诊为新增特殊病的参保患者,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从去年11月1日起追溯报销。
《通知》将临床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相对稳定、费用负担相对较重,适合在门诊治疗、比住院更方便的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保障,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及康复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肺动脉高压等9类22个病种(含治疗方式),以及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3个病种。
据介绍,门诊特殊病待遇按照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类保障。纳入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执行,其中有治疗资质但无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三级医疗机构执行。对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设置年度起付标准600元,其他门特病种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年度累计计算,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特病种的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门特医疗费用按病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符合多个门特待遇享受条件的,支付限额叠加计算。
记者何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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