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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彭军君 实习生缪思妍)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轮船使用不合格船用燃油约150吨,导致船舶尾气排放超标污染大气环境。10日上午,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的共同见证下,南通海事局与赔偿义务人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标志着长三角地区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 去年6月9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嘉达码头对该公司所有的“通水工疏浚9”轮进行船用燃油油样取样送检。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该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油导致空气中二氧化硫等排放物严重超标,造成长江大气污染,海事局对该船舶所属企业进行处罚并履行完毕。 去年12月,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海事局召开“通水工疏浚9”轮燃油硫含量超标案件听证会。经专家评估、听证员评议,决定对该案件开展生态环境索赔工作,最终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共计2089元。其中1089元赔偿金用于购买树苗,剩余部分将由涉案企业采用植树造林等劳务代偿方式折抵赔偿费用。 南通生态环境与检察机关、海事部门有良好的协作传统,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跑全国,典型做法和工作机制全国首创。自2017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在全市检察机关的共同参与和推动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在细化案件办理范围、扩大索赔实施主体、创新损害评估方法、拓展修复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数位居全国地级市之首。生态环境部将我市确定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2022年12月份,我市《领先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选中央依法治国办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
[编辑:黄梦倩]